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 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环办执法〔2024〕27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标准》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原指导标准》),在指导装备配备和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职责的调整,现行标准中部分装备已不适应实际执法需求。
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要求“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涉噪声环境执法应配备相关装备固定证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无人机的划分标准和性能要求,需按其划分标准更新规定。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及技术导则明确要求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热电风速仪等装备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因此亟需修订出台《指导标准》以满足新颁布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适应生态环境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问:相比《原指导标准》,新修订的《指导标准》在执法装备的资金保障、配备模式、装备应用和使用管理上有何新要求?
答:在资金保障上,《指导标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保障执法装备配备、正常维护使用和耗材增补经费。
在配备模式上,《指导标准》要求对于常用执法装备可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满足执法基本需求。对于使用频率低、操作专业性强、耗材使用量大的执法装备,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配备,避免造成执法装备闲置浪费。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建立全省执法装备统一管理平台,统筹调度全省执法装备,进一步提升执法装备使用效率。不断强化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多措并举保障现场用车需求。
在装备应用上,《指导标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负责执法装备日常维护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执法装备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单组执法装备类别中的六小项必备取证执法装备及单人基本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类别中的六小项防护和办案执法装备,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应有的效用。
在使用管理上,《指导标准》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规范执法装备领用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执法装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执法装备保持最佳状态,并按规定及时做好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工作。
问:《指导标准》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指导标准》标配装备由28项调整为34项,选配装备由29项调整为40项。在更新新领域装备、调整装备分类和配备数量、明确技术参数上都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配新领域执法装备。本着适度前瞻的原则,本次修订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和“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选配装备。将“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便携式卫星电话”等由选配调至标配。
二是优化装备配备类别。将标配装备由交通工具、个人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执法辅助设备、通讯与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五个类别优化为单人基本装备、单组执法装备、现场取证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执法保障装备、日常办公装备六个类别。其中,单人基本装备借鉴公安部门单警“八大件”配备模式,以1人为配备单元;单组执法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以“组”为配备单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上述装备,可满足主要执法需要。
三是优化装备配备数量。调减县级配备数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可由市级统筹管理。因此,由原来的省、市、县三级配备数量逐级递增模式,调整成市级配备数量最多模式。对部分装备省级和市级配备数量按照行业和职能进行优化,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四是新增装备技术参数。细化装备功能参数。对标配装备基本功能参数、主要性能指标和参考使用年限进行规定,强化标准可操作性。明确装备适用行业。对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的装备新增适用行业表述,如将PID、FID、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适用行业明确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强调不重复配备功能类似的装备。明确已配备集成化装备、且功能覆盖相关装备的,无需重复配备。
问:《指导标准》施行后如何做好贯彻落实?
答:一是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印制学习手册等方式,教育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多渠道、多举措配齐配强执法装备。二是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等活动,完善“大练兵”正向激励和“执法稽查”反向约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附件1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标配)(2024年版)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功能参数 | 适用行业 | 参考使用年限 |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单人基本装备(4件) | 1 | 移动执法终端 | 满足移动执法系统相关技术指标要求,通过移动数据、WIFI等方式联网,具备现场执法数据查询、 执法记录、数据上传、数据存储、地理定位(北斗 定位系统)、取证拍照或摄像等功能的定制化手机 或PAD等。 可根据需要配备移动路由等设备保障联网、增配卫星通话等功能。 | / | 定制化手机: 2—4年 定制化PAD: 3—6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台 | 1台/人 | ||
2 | 现场执法记录仪 | 满足现场执法记录要求,便携性强,具备连续稳定 高清影音摄录、夜间摄录、地理定位(北斗定位系 统)、数据储存(储存格式需兼容国产计算机)及 传输等功能,整机防摔、防撞、防水、防爆。 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有声控、视频同步传输、支持 AR、AI识别等功能的集成化穿戴式、佩戴式现场 执法记录仪。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套 | 1套/人 | |||
3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用于实时检测个人暴露于辐射环境中的剂量水平。 具备小型、便携、可佩戴、可报警、可定期记录个 人接受的累计辐射剂量、评估辐射危害并控制个人 辐射剂量等功能。 | 医疗、工业等 核技术利用 | 每年进行一次计 量检定 (在使用期间出 现 任 何 异 常 情 况,需立即进行 检定) | 部 | 1部/人 (无核与辐射安全相关 执法职能的地区无需配 备 ) | |||
4 | 单人防护装备 | 用于现场执法人员安全防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 帽、安全绳、防毒面具(面罩)、反光标识服、护 目镜、防护(作训)鞋、强光手电、耐酸碱手套、 防护口罩等。 | / | 根据使用情况、 耗材使用期限及 工作需要更新 | 套 | 1套/人 | |||
单组执法装备(6件) | 5 | 水质快检试剂包 | 用于废水水质快速检测,可选择试纸、比色管和试 剂盒等类型,能快速定性检测pH、COD、氨氮、总 磷、总氮及常用重金属等指标。 | / | 1—2年 (试剂或试纸明 确有效期的根据 有效期确定使用 年限) | 套 | 至少1套/组; 组(以下相同):赴现场 执法的单支执法队伍,执 法人员不少于2人 | ||
6 | 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 | 通过光离子技术快速检测VOCs气体。具备防爆、 便携性强、检测精度高、检测结果可直接读取等功 能。 | 涉及VOCs 排放的企业 (单位/ 个人)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1部/组 (已配备足够数量的便 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 仪(FID)的,无需重复 配备手持式光离子化检 测仪(PID)) | |||
7 | 手持热电风速仪 | 配备热敏式感应探头,无需风叶旋转即可测量风速,可直观读数。 | 2—3年 (内置电阻明确 期限的,根据电 阻期限确定使用 年限) | 部 | 至少1部/组 | ||||
8 | 测距仪 | 应符合GB/T 14267—2009的规定。 具备激光测距、防摔、防水等功能(可根据需要增 配瞄准定位、北斗地理定位等功能)。 可以和测角设备等结合测量出角度、面积等参数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1部/组 | |||
9 | 水样采样设备 | 用于现场地表水或污水的水质采样,应包括采样 桶、采样瓶等(可根据需求增配样品固定试剂、样 品封存材料、低温保存装备等)。 | / | 套 | 至少1套/组 | ||||
10 | 便携式 噪声检测仪 (声级计) | 应符合GB/T 3785.1—2023的规定。 用于环境噪声的即时和等效检测,具备积分统计和 打印功能。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1部/组 | |||
现场取证装备 (11件) | 11 | 录音笔 | 具备语音转文字功能。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1部/机构 | ||
12 | 对讲机 (可含防爆 功能) | 具备分频无线集群通讯、便携、防摔、防水(防爆) 等功能。 | / | 部 | 至少2部/机构 | ||||
13 | 热成像仪 | 用于远距离观测企业生产状况,分辨目标物的温 度。 将不可见红外能量转变为可见的热图像,能实时显 示被测目标表面温度及背景环境温度。能进行温度 分析、背景补偿、温度修正、温度报警等。能同时 保存红外和可见光影像。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1部/机构 (已配备相关集成化装 备,且功能可满足本项全 部功能参数要求的,无需 重复配备热成像仪) | |||
14 | 轻型或微型无人机 | 轻型无人机与微型无人机定义参照《无人驾驶航空 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用于航空影像摄录、线索发现、执法取证等。 具备长时间续航、高分辨影像采集、数据稳定传输 等功能,使用北斗定位系统定位导航。 根据需要可搭载污染物快速检测、备用电池、热成 像系统等装置。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建设集群式 无人机管理系统(或无人机管理工作站)。 | / | 3—6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架 | 省级至少2架/机构、市 级至少2架/机构、县级 至少1架/机构 (管制空域较多的地区, 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 |||
15 | 多参数气体检测仪 | 用于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快速检测,至少可 检测TVOC、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氯气等指 标;具备便携性好、集成度高、检测速度快、稳定 性强、检测结果可直接读取等功能。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 2 部 / 机构 | 至少 2 部 / 机构 | 至少 1部/ 机构 | |
16 |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 测仪(FID) | 应符合HJ 1332—2023、HJ 1331—2023的规定。 通过氢火焰离子化快速检测VOCs气体。具备防爆、 便携性强、检测精度高、检测结果可直接读取等功 能。 | 涉及VOCs 排放的企业 (单位/个 人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所辖区域有相关行业(企 业)的省级至少2部/机 构、市级至少2部/机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县级至少1部/机构,其 他所辖区域有相关行业 (企业)的县级配备数量 根据需求确定 | |||
17 | 红外热成像 气体泄漏检测仪 | 可通过非接触式、远距离操作、准确定位VOCs气 体无组织排放泄露点位。 具备拍照、语音、视频录制、北斗定位系统、防爆 等功能。 | 部 | 所辖区域有相关行业(企 业)的省级至少1部/机 构、市级至少1部/机构; 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 确定 | |||||
18 | 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 | 用于快速检测土壤中重金属的种类和浓度,通过X 射线荧光技术可至少检测汞、镉、铅、砷、铜、锌、 镍、钴、钒等常用重金属元素。 具备便携性强、检测精度高、数据可重复性好等功能。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至少 1部/ 机构 | 至少 1部/ 机构 | 配备 数量 根据 需求 确定 | |
19 | 便携式X、γ 剂量率仪 | 用于现场辐射执法,测量X、γ射线的照射量、剂 量当量率、吸收剂量率等。 满足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核与辐 射安全现场执法需求。具备灵敏度高、测量范围宽、 能量响应良好等功能。可直观读数、可对放射源点 源追踪定位。 | 医疗、工业等 核技术利用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 法职能且所辖区域有核 与辐射行业(企业)的省 级至少2部/机构、市级 至少2部/机构 (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 求确定;无核与辐射安全 相关执法职能的地区无 需配备) | |||
20 | 便携式卫星电话 | 用于自然保护地、深远海区域执法时保障通信。 具备长续航、内存大、定位导航(北斗定位系统)、 保密通信、紧急呼救、安全防爆、防水、防尘等功 能。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部 | 有自然保护地、深远海区 域执法职能且自然保护 地存在通信基站覆盖不 到区域的或辖区中存在 通信基站覆盖不到地区 的省级至少2部/机构、 市级至少2部/机构;县 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 定;无自然保护地、深远 海区域执法职能的地区 无需配备 (已配备具备卫星通话 功能移动执法终端的,无 需重复配备便携式卫星 电话) | |||
21 | 移动源执法 监测设备 (在用车尾气 检测仪、车用 尿素检定仪、 通用车载诊 断仪(OBD)、 工业内窥镜等 | 技术特性满足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测试、车用尿素水 溶性折光率快速检测、在用车排放OBD检验等要 求;工业内窥镜需便携,具备耐高温、防水、可照 明等功能。 | / | 6—10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套 | 有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 械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监 管职能的省级至少1套/ 机构;市级至少1套/机 构;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 求确定;无机动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 放污染监管职能的地区 无需配备 | |||
现场文书制作装备(2件) | 22 | 笔记本电脑 | 具备现场执法检查数据查询、检查情况记录、执法 文书制作、数据上传等功能。 | / | 3—6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台 | 至少1台/组 | ||
23 | 便携式打印机 | 具备A4纸打印功能(可根据需要增配彩色打印、 扫描、复印等功能),可通过蓝牙无线或有线等形 式与笔记本电脑及执法终端连接。 | / | 6—8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使用年限) | 台 | 至少1台/组 | |||
执法保障装备(6项) | 24 | 执法执勤 专用车或特 种专业技术 用车 | 执法执勤专用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配备。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基于实际情况将“单人基本 装备”"单组执法装备”和“现场文书制作装备" 等类别中相关装备常置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形 成移动执法办公空间。 | / | 8年,行驶超过 20万公里的,可 以申请调换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报废年限) | 辆 | 至少1辆/3—5人 (该机构执法人员数不 足3人的,1辆/机构) | ||
25 | 执法代步工具 | 为执法人员赴近距离执法现场的代步工具,可为代 步车、电瓶车、摩托车等。 | / | 10年 (使用频率较高 的,可适当缩短 报废年限) | 辆 | 至少2辆/机构 (执法范围大、距离远 的,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 定 ) | |||
26 | 信息采集站 (工作系统) | 为现场执法记录仪的配套信息采集站(工作系统), 便于音视频资料的采集、传输、分类、编辑和存储。 | / | 实时维护 | 台 | 至少1台/机构 (已搭建本辖区信息化 集成平台,且满足本项全 部功能参数要求的,无需 重复配备信息采集站) | |||
27 | 污染源在线 监控系统维护 | 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相关规定。 | / | 套 | 1套 | ||||
28 | 移动执法 系统维护 | 符合移动执法系统的相关规定。 | / | 套 | 1套 | ||||
29 | 现场取证 装备维护 | 根据上一年现场取证装备总值和使用情况确定,包 含装备后续维护费用、必要保险费用等。 | / | / | / | ||||
日常办公装备(5件) | 30 | 固定电话 | 用于办公通讯。 | / | 参考固定资产折 旧、报废年限 | 部 | 至少1部/办公室 | ||
31 | 打印复印 扫描一体机 | 根据地方财政政策配备。 | / | 台 | 至少1台/机构 (已配备打印机、复印 机、扫描仪的,无需重复 配备打印复印扫描一体 机 ) | ||||
32 | 台式计算机 | 根据地方财政政策配备。 | / | 台 | 1台/人 | ||||
33 | 碎纸机 | 根据地方财政政策配备。 | / | 台 | 至少1台/机构 | ||||
34 | 投影仪 | 根据地方财政政策配备。 可根据需要配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便于决策指挥 调度、研究部署工作等。 | / | 参考固定资产折 旧、报废年限 | 台 | 至少1台/机构 (已配备相关集成化装 备,且功能可满足本项全 部功能参数要求的,无需 重复配备投影仪) |
附件2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选配)(2024年版)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适用行业 |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现场取证装备(34件) | 1 | 执法船(含船载装备) | / | 艘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2 | 小型、中型或大型无人机 | / | 架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 | 无人船 | 辖区含河流湖泊等大面积水域 | 艘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4 | 热成像夜视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5 | 防爆照相机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6 | 管道探测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7 | 探地雷达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8 | 管道机器人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9 | 侧扫声呐(水下暗管排查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10 | 流量计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11 | 水污染水质指纹预警溯源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12 | 便携式水质多参数分析仪 (pH、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电导率等)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已配备集成化水质快速检测仪的, 无需重复配备) | |||
13 | 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仪 (COD、氨氮、总磷、总氮等)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已配备集成化水质快速检测仪的, 无需重复配备) | |||
14 | 水质重金属快速检测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15 | 海水水质快速测定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16 | 油气回收检测仪(可含防爆功能) | 油品出储运销等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17 | 便携式烟气分析仪 (具备氨排放检测功能) | 锅炉、烟道、工业炉窑等涉及 烟气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 | 部 | 所辖区域内有适用行业(企业)的, 根据行业(企业)分布配备 | |||
18 | 便携式恶臭检测仪 | 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 恶臭或异味产生的企业(单 位/个人) | 部 | 所辖区域内有适用行业(企业)的, 根据行业(企业)分布配备 | |||
19 | 便携式粉尘检测仪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已配备便携式β射线颗粒物直读式 检测仪的,无需重复配备便携式粉尘 检测仪) | |||
20 | 便携式β射线颗粒物直读式检测仪 | / | 部 | ||||
21 | 便携式油烟检测仪 | 餐饮、印染、食品加工等企 业(单位/个人) | 套 | 所辖区域内有适用行业(企业)的, 根据行业(企业)分布配备 | |||
22 | 便携式消耗臭氧层物质快速检测仪 |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企业(单位/个人) | 台 | 所辖区域内有适用行业(企业)的, 根据行业(企业)分布配备 | |||
23 | 便携式林格曼黑度检测仪 | / | 部 | 有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 排放污染监管职能的,根据执法工作 需要配备 | |||
24 | 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油品硫含量检测仪、 氮氧化物检测仪等) | / | 部 | 有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 排放污染监管职能的,根据执法工作 需要配备 | |||
25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 (树木胸径测量仪、皮尺、游标卡尺;塔 尺、测高仪;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 系统(RTK);机载雷达/背包式激光雷达; 计数器) | 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等 | 套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26 | 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 (便携式煤炭取样器、煤样密封瓶、便携 式煤质快速分析仪;煤炭元素碳氢(氮) 分析仪) | 火力发电行业、电解铝行业、 水泥行业、钢铁行业及其他 拟纳入碳市场的重点行业 | 套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27 | 便携式核素识别仪 | 医疗、工业等核技术利用 | 部 | 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法职能的,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28 | 便携式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 | 医疗、工业等核技术利用 | 部 | 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法职能的,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29 | 便携式中子剂量率仪 | 医疗、工业等核技术利用 | 部 | 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法职能的,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0 | 电磁辐射检测设备 (电磁辐射射频综合场强仪、电磁辐射选 频分析仪、工频场强测量仪) | 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 | 套 | 有电磁辐射相关执法职能的,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1 | 手持扩音器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2 | 手持测温仪 | / | 台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3 | 撬棍 | / | 个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4 | 冰心钻 | / | 个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防护装备(2件) | 35 | 应急防护包 (含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有毒有害气体 报警器、紧急呼救器、应急方位灯等) | / | 套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6 | 辐射防护包 (含辐射防护设备等) | 医疗、工业等核技术利用 | 套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执法保障装备(4件) | 37 | 卫星终端系统及遥感图片 | / | 套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8 | 便携式移动电源 | / | 台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39 |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 / | 套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40 | 车载电源转换器 | / | 部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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